劉某擬購買王某的回遷安置房屋,雙方通過中介先行簽訂《房屋定購單》一份,《定購單》對房屋位置、面積、房款及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作出約定,同時約定劉某先交購房定金2萬元。此后,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時,因房屋屬于回遷安置房,過戶稅費較高,雙方就稅費負擔產生爭議。王某要求所有稅費由劉某負擔,劉某不同意,雙方無法協(xié)商一致,劉某要求王某返還定金遭拒。
法院認為,《定購單》的約束力在于,劉某應該按照《定購單》約定的內容及時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購房款,否則應適用定金罰則。本案《定購單》僅就房屋位置、面積、房款等作出約定,并未對稅費問題作出明確約定。在此情況下,雙方在平等、誠信的原則下充分磋商后,基于各自利益考慮,無法協(xié)商一致,進而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屬于不可歸責雙方的原因,雙方對此不存在過錯,故不應適用定金罰則。最終,法院判令王某返還劉某定金2萬元。
小威說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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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金罰則日常生活較為常見,并不陌生,其主要內容為:收取定金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,支付定金方違約則無權索回定金。定金罰則的目的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。適用定金罰則需具備以下要件:(一)主合同合法有效。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,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,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。(二)存在違約行為。違約行為包括不能履行、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(tài)。(三)主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。(四)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有因果關系。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,并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,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(xiàn)時,才能適用定金罰則。
上述案例中,交易雙方未事先約定稅費負擔情況,在無法協(xié)商一致的情況下,屬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,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未能訂立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并非任何一方原因造成,故不應適用定金罰則。在此提醒,簽訂協(xié)議時應盡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,避免約定不明導致?lián)p失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五百八十六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。定金的數(shù)額由當事人約定;但是,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%,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。實際交付的定金數(shù)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(shù)額的,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(shù)額。
第五百八十七條規(guī)定,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的,無權請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(來源:威海法院)
總編輯:殷洪軍
值班總編:張軍濤
復審:顏燕軍
編輯:董倩萍